通知公告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5-11-30 阅读数:62
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求,自2015年11月1日起,校外人员在学院取得劳务报酬需开具劳务发票方可报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劳务发票代开地址:西夏区文昌北街18号地税局。
二、 代开发票所需携带资料:单位介绍信1份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、税务登记证号:640105501226606。
三、 学院计财处联系人:周佳易 联系电话:2062050
计划统计财务处
2015年11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