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8-12-25 阅读数:410
各位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文件,自2019年1月1日起,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及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后,还可以享受以下6项专项附加扣除: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、大病医疗。学院教职工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,申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,申请途径有以下两种:
1.自行申报:携带相关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。
2.学院代扣代缴:下载个人所得税APP,填写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纸制版到学院计划统计财务处。操作细则请查看相关附件。
联系人:张晓娟
办公电话2062050
附件:1.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
2.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
3.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.
计划统计财务处
2018年12月25日
附件:1.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.doc 附件:2.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.doc 附件:3.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.doc